在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稿
在〔*〕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分析当前我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精准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下一步如何提升工作质效、规范行政行为进行全面部署。这次会议既是一次问题导向的分析会,更是一次压实责任的动员会。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能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共同推动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正视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全区上下在法治〔*〕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相比,与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领域,问题尤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败诉率偏高。虽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部分地区行政机关败诉率呈现下降趋势,但我们区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根据相关法院的审理情况通报,我区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不在少数,例如去年仅行政初审案件就达到百余起,这背后反映的是行政争议的总量在高位运行。而败诉率持续偏高,则直接暴露了我们一些部门和干部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上存在严重短板。每一个败诉案件,不仅仅是一次法律上的"输",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次损害,是对行政成本的无谓消耗,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发展稳定大局。
从案件类型来看,当前我区的行政争议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涉民生领域高度集中。行政处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是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的多发区。这些领域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争议化解难度持续加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许多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方利益交织,简单的"一判了之"难以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深入剖析这些败诉案件的根源,问题主要出在行政行为本身。会议材料中已经指明,一些案件之所以败诉,核心在于三个方面:事实认定不准确、法律适用不正确、法定程序不严格。这"三不"问题,是贯穿于行政执法全链条的顽瘴痼疾。有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粗枝大叶,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合法,导致案件事实基础不牢靠;有的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一知半解,适用条款错误,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更有甚者,完全无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立案、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存在明显瑕疵,最终"一步错、步步错",即便实体内容有理,也因程序违法而败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思想认识问题,是责任心问题,更是执政能力问题。部分干部依然停留在"管理"而非"治理"的陈旧思维中,习惯于凭经验办事,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没有将法治思维真正内化为行为自觉。因此,全体同志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如履薄冰的审慎态度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下大力气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二、聚焦关键环节,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质效
解决败诉率偏高的问题,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从源头治理到末端化解,全方位、全链条精准施策。各镇街、各部门要紧紧围绕降低败诉率、化解行政争议这一核心目标,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第一,坚守法治信仰,筑牢依法行政的思想根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不利局面,首先必须解决好"总开关"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案头卷、工具书,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特别是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必须将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摆在事关政府形象、事关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要彻底摒弃"怕当被告""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正确权力观,将每一次应诉、每一次复议都视为一次检验依法行政水平的"大考",一次与群众沟通、接受普法的宝贵机会。
第二,严守程序正义,把牢行政行为的源头关口。大量的败诉案件警示我们,行政争议的"病灶"往往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就已经埋下。与其在法庭上被动辩解,不如在决策前严谨审查。必须将工作的重心前移,从事后应诉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要确保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就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要严谨细致做好事实认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环节,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及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作出的行政决定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二是要精准无误适用法律规范。要加强对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限制公民权利的领域,更要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选择性执法和同案不同罚现象。三是要不折不扣遵守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从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到作出决定、送达、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法制审核作为作出重大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刚性约束,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行为。
第三,坚持能动履职,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诉讼和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但不是唯一渠道。我们要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争议化解的全过程。在行政复议中,要坚持调解优先,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力求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在行政诉讼中,也要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探索诉前、诉中调解机制。这种"调解优先"的理念,不是无原则的妥协退让,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群众感受到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温度,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对立情绪,实现"定分止争"的最终目标。
第四,强化应诉能力,落实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诉讼形势,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专业化应诉队伍。对于已经进入诉讼或复议程序的存量案件,要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处置,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承办人,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有人管、有人跟。同时,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出庭,绝不能只是"出场"不"出声",更不能将庭审当成"走过场"。负责人要亲自了解案情,亲自听取群众诉求,亲自参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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