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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第10/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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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 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6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7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 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 火灾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18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 火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生态环保(24项)

119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 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 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2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 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23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 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内取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5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7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8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 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29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强制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依法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30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 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1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2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3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 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4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35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 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7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 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 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9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0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41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 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 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2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城乡建设(92项)

143

政府投资类项目(新安江生态保护、移民、专项债券 等)编报

承接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作方式:1.经规范程序,据实取消;2.结合工作实际,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144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供地前七通一平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1.经规范程序,据实取消;2.结合工作实际,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145

编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1.经规范程序,据实取消;2.结合工作实际,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146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处罚权;2.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3.畅通举报违法行为 渠道,通过"基层吹哨、中心调度、部门报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7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 贴宣传品审批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许可权;2.调整部门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3.部门 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148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许可权;2.调整部门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3.部门 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14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许可权;2.调整部门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50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行政许可权;2.调整部门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51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1.按程序公告,收回其他权力;2.调整部门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3.部门依 照法定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后,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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