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保密要点
乡镇工作保密要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乡镇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乡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本乡镇机关、所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谁分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保密范围与重点领域
第四条本乡镇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事项,应依法依规确定为保密范围,严格管理: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敏感信息。
(2)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重要经济数据。
(3)国土资源、生态环境、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金预算等敏感信息。
(4)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纪律审查、信访举报、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内部信息和过程材料。
(5)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敏感工作情况及内部文件。
(6)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重要安保工作部署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7)上级机关下发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数据。
(8)本乡镇产生的,涉及核心工作、敏感问题,泄露后会妨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领导批示、调研报告、数据报表等,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
(9)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重点保密领域与岗位:
(1)党政办公室:涉密文件收发、传递、保管、销毁;重要会议组织与服务;印章管理;信息报送。
(2)规划建设、经济发展部门:重大项目策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招商引资内部方案。
(3)综合治理、信访维稳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人员管控、群体性事件处置内部信息。
(4)财政所:预决算草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审计报告。
(5)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讨论过程,人事档案信息。
(6)涉密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岗位。
三、保密管理基本要求与措施
第六条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1)严格登记、签收、传阅、清退、销毁制度。涉密文件必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阅读、处理,不得带离指定区域,严禁复制、摘抄、拍照。
(2)存放涉密文件资料的场所、柜具应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绝密级文件须专人专柜保管。
(3)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指定保密销毁机构或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备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涉密人员管理:
(1)对在重点保密领域、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保密审查、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2)加强日常保密教育提醒,离岗离职时必须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办理交接手续,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八条通信、办公自动化与信息化保密:
(1)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上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2)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设备。
(3)处理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设置强口令,安装防护软件,定期检查。
(4)严禁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网盘等传输涉密和敏感工作信息。建立内部安全通信渠道用于必要的工作信息传递。
(5)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或敏感文件须经审批,并严格登记管理。
第九条会议与宣传报道保密:
(1)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安全场所,限定参加人员,明确保密要求,妥善管理会议材料。会后须收回或按规定销毁。
(2)对外宣传报道、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发布,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审查程序应有记录可查。
第十条社会交往保密:全体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在公共场所、社交活动、家庭生活中,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展示涉密文件、资料。
四、保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乡镇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机构、村(社区)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对本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重点检查保密制度落实情况、涉密载体管理、网络保密管理、信息公开审查等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保密教育培训。将保密教育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全员保密防范技能和意识。
第十四条严肃查处泄密行为。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要点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或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要点由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指导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各乡镇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村(社区)可依据本要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乡镇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乡镇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乡镇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乡镇机关、各站所、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所有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在乡镇基层得到绝对安全和有效控制。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将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体系,确保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保密范围与密级确定
第五条本乡镇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传达的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内部刊物等;
(二)本乡镇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处理重要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有关本行政区划内重要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口地理等敏感数据资料;
(四)正在调查处理中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处理方案;
(五)涉及国防、武装、人防等工作的相关计划和信息;
(六)人事任免、干部考察、奖惩等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其他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变更或解除密级。
第七条对于工作中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八条成立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武装、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涉密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
(二)研究制定本乡镇保密工作规划、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乡镇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查处本乡镇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报告;
(六)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站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村(居)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保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登记、传阅、保管、清退、销毁制度。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复制、借阅、保存、销毁等各环节必须有完整记录,确保全程可控。
(二)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资料须单独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
(三)严禁擅自复制、摘录、汇编、外传涉密文件资料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四)定期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查、核对,按规定及时清退或销毁。销毁涉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交指定销毁机构或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设备现场监销。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管理:
(一)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上岗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和载体,办理交接手续,并对其进行脱密期管理教育。
(三)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和提醒,增强保密意识,熟悉保密法规和技能。
第十三条涉密会议与活动管理:
(一)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会前须对会场及设施进行保密检查。
(二)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对参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保密教育。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会议发言、讨论内容、会议文件资料等,凡涉密的,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收回所有涉密文件资料或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通信、办公自动化与信息设备管理:
(一)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设置强口令,安装防护软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
(三)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手机、微信、QQ等通讯工具及电子邮箱中谈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四)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时,应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
(二)凡拟在乡镇门户网站、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信息,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材料,必须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分管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五章保密宣传教育与检查
第十六条将保密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普法规划。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大会、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结合"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工作群等载体,普及保密常识,营造"人人知保密、人人会保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保密自查自评,重点检查涉密文件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等情况。重大节假日前应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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