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院长在全市法院大会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上的党课讲稿
中级法院院长在全市法院大会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上的党课讲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法院大会,我围绕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给大家讲一堂专题党课。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部署的政治要求,也是一次与同志们交心谈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难得机会。今天的交流,希望能引发大家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司法实践中找到更准确的坐标。
一、铸忠诚之魂,明晰"政绩为谁"的根本立场
政绩观问题,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业务问题、能力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宗旨意识和价值追求。对于我们法院干警而言,树什么样的政绩观,就决定了我们手中的法槌为谁而敲、胸前的天平为谁而端、心中的正义为谁而守。
(一)深刻领悟政绩观的根本性,筑牢思想根基
何谓政绩?是高楼大厦、是亮丽数据,还是群众的口碑、历史的检验?何谓政绩观?它不是对一时一事功过的评价标准,而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尽责中的集中体现。对于共产党人而言,政绩观就是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论断,可谓振聋发聩、直指要害。
根本性,体现在它的源头性。一个人的思想源头是其世界观,而政绩观正是党员干部党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外化。如果思想的"总开关"出了问题,私心杂念占了上风,那么在创造政绩的道路上就必然会走偏走歪,甚至南辕北辙。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因此,法院干警的政绩观,其根本点就在于必须时刻思考司法权"为谁而用"这个核心问题。忘记了这一点,审理案件就可能变成机械的法律游戏,执行工作就可能沦为冰冷的强制手段,司法改革就可能异化为追求形式的形式主义。政绩观的根子正不正,直接决定了司法工作的底色纯不纯。
(二)深刻领悟政绩观的政治性,站稳人民立场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一部百年党史,就是一部践行初心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奋斗史。"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不仅是领袖的崇高境界,也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个"最大",不是比较级,而是最高级,它清晰地标定了共产党人政绩的价值尺度。
政治性,体现在它的人民性。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在司法领域,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检验我们政绩观正确与否,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人民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我们写给人民的"答卷";每一次司法公开,都是我们接受人民的"检阅";每一次矛盾化解,都是我们回应人民的"期盼"。我们的政绩,不应仅仅记录在卷宗里、体现在报表上,更应该铭刻在老百姓的心坎里。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庄严的法律要求,更是厚重的政治责任。离开了人民立场,任何所谓的"政绩"都将失去意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深刻领悟政绩观的时代性,扛起历史使命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波澜壮阔的新时代。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向着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时代性,体现在它的实践性。正确的政绩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法院工作而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就是我们最重要、最直接的时代使命。我们要创造的政绩,必须是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的政绩。无论是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创新活力,还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亦或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都要求我们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将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要求我们法院干警必须具备强烈的担当精神,以正确的政绩观引领司法实践,为〔*〕市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立为民之心,校准"树何政绩"的价值航向
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的根本立场问题,紧接着就要解决"树什么样的政绩"的方向问题。政绩观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如同航船有正确的航向与偏离的航道。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错误的、扭曲的政绩观时有表现,必须高度警惕、坚决纠正。与此同时,要大力倡导、奋力追求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真政绩、实政绩。
(一)坚决摒弃五种错误"政绩",以案为鉴划出红线
错误的政绩观是作风问题的总根源,是滋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温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以下五种倾向尤为值得我们警惕和戒除。
一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有的单位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把大量经费和精力投入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建设上,比如修建豪华的审判大楼、打造看似高端的"智慧法院"展示厅,而对于审判质效提升、干警能力培养等"里子工程"却不闻不问。前几年,外地某法院斥巨资打造了一个科技感十足的诉讼服务中心,各种智能设备一应俱全,多次作为"亮点"迎接上级视察。然而,当地群众反映,这些设备操作复杂,对老年人极不友好,很多功能华而不实,远不如一个耐心的窗口引导员来得实在。这就是典型的政绩观错位,重"面子"不重"里子",重"形式"不重"实效",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和群众利益。
二是急功近利的"数据泡沫"。一些法院和部门对考核指标的重视到了迷信的程度,把数据当政绩,为了数据好看不惜一切代价。前段时间,我们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发现,某基层法院的调撤率在短短一个季度内从60%飙升至85%以上,数据非常"亮眼"。但深入调研发现,这种飙升背后,是一些法官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在一些本应判决的案件中,反复、过度地给当事人做"工作",甚至暗示不接受调解可能面临不利判决,搞"压迫式"调解。这种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则违背了司法自愿原则,牺牲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埋下了"案结事不了"的隐患。这种被数据绑架的"政绩",是虚假的泡沫,一戳就破。
三是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有的领导干部决策"拍脑袋",不愿深入一线搞调研,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看材料,制定出的政策措施往往不接地气,难以落实。某法院曾为提升执行效率,要求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一周内完成线上"总对总"查控。初衷是好的,但该院忽略了其辖区内有大量农村地区,许多被执行人财产形式单一、信息化程度低,线上查控效果甚微。这一"一刀切"的要求,不仅未能提升执行效率,反而让执行干警将大量时间耗费在无效的线上操作上,错过了线下调查的黄金时间,导致许多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这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是权力观扭曲的表现,其创造的所谓"政绩"只能是空中楼阁。
四是避重就轻的"选择性担当"。面对工作中的"硬骨头",有的同志习惯于绕着走,专挑容易的、见效快的任务干,而把那些矛盾复杂、处理难度大、容易得罪人的案件束之高阁或久拖不决。在执行领域,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有的执行团队热衷于办理银行借贷类等有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回款快、数据好看;而对于那些涉及小产权房腾退、多个债权人利益交织的"骨头案",则以"条件不成熟""时机不合适"为由一再拖延。这种"选择性"的担当,本质上是责任心缺失,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作祟。这样的"政绩"越多,司法权威受到的损害就越大。
五是墨守成规的"躺平式守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有的干警思想僵化、知识老化、能力退化,习惯于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面对新业态、新模式引发的纠纷束手无策,缺乏学习研究的主动性。比如,面对网络直播带货、虚拟财产继承、算法歧视等新型案件,有的法官不敢裁判、不愿裁判,简单以"法律无明确规定"为由驳回,导致当事人的新类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躺平"心态,看似无过,实则为最大的过,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错误政绩观。
(二)牢固树立五种正确"政绩",对标看齐明确方向
破除错误政绩观,关键在于立新。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一是创造服务大局的"发展之绩"。法院工作绝不是就案办案,必须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的政绩,是能够有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政绩。去年,我市一家"专精特新"重点企业,其核心技术专利被外地一家公司恶意侵权并提起无效宣告,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我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后,没有简单地等待行政程序的结论,而是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运用"先行判决+行为保全"等多种手段,高效审理,果断制止了侵权行为,为企业保住了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使其得以顺利完成新一轮融资。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是保护了一家企业,更是维护了我市的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这就是服务大局的"发展之绩"。
二是创造司法为民的"民心之绩"。"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正确的政绩,是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的政绩。我记得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审理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邻里伤害案件时,发现判决虽然容易,但两家人的矛盾积怨已深,一纸判决无法解开"心结"。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月里,他先后十几次开着私家车到村里,请村干部、老党员、家族长辈一起做工作,田间地头、农家炕头都成了他的"法庭"。最终,两家人握手言和,被告人主动赔偿并道歉,原告也表示谅解。这起案件,没有惊天动地的案情,却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是司法为民的"民心之绩"。
三是创造守正创新的"改革之绩"。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根本动力。正确的政绩,是能够破解司法实践难题、提升司法效能的政绩。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区法院大胆探索,针对金融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创新性地建立了"要素式+示范性"诉讼机制。他们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确立标准,引导当事人批量化调解或简易化裁判。这项改革举措,使得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从70天缩短至15天,司法效率提升了近五倍,有效破解了"类案不同判"和"诉讼马拉松"的难题。这就是守正创新的"改革之绩"。
四是创造夯实根基的"长远之绩"。有些工作,短期内可能看不到显著成效,不显山、不露水,但对于法院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这就是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正确的政绩,也包括这种"功成不必在我"的政绩。前任院长在任期间,顶着案件压力,下大力气推行青年干警培养"青蓝工程",要求所有院庭长必须带徒弟,亲自指导办案、修改文书、传授方法。当时,有人不理解,认为这是"不务正业"。但几年下来,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大批优秀的青年法官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骨干力量,我市法院的人才断层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缓解。这就是夯实根基的"长远之绩",其价值将在未来持续显现。
五是创造从严治院的"党建之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对于法院而言,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正确的政绩,必须包含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政绩。近年来,我们坚持刀刃向内,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持续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虽然查处问题、处理干警的过程是痛苦的,但换来的是队伍风气的持续好转和司法公信力的稳步提升。去年我市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率同比下降了12%,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量下降了8%。这就是从严治院的"党建之绩",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压舱石"。
三、践实干之行,砥砺"靠何出绩"的担当铁肩
明确了"为谁"和"为何"之后,最终要落脚到"怎么干",也就是"靠什么树政绩"的方法路径问题。大道至简,实干为要。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绝非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必须依靠求真务实的作风、人民至上的情怀和久久为功的韧劲。
(一)坚持实事求是,在尊重规律中真抓实干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核心。创造政绩,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
一要尊重司法规律。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它要求中立、审慎、程序正当,追求法律真实。不能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牺牲"公正",不能用行政化的手段去干预审判。比如,考核指标的设定就必须科学。今年以来,市中院党组经过深入调研,对绩效考核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降低了结案率、调撤率等数量指标的权重,增加了案件比、服判息诉率、生效裁判发改率等体现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指标权重,目的就是引导广大法官从"办结"案件向"办好"案件转变,从追求"数据好看"向赢得"群众认可"转变。
二要尊重社会规律。司法裁判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要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法官不能做"书斋里的法官",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天理、国法、人情。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类型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裁判能够引领社会风尚、规范社会行为。
三要坚持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各项工作的部署、各项改革的推进,都必须建立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院庭长要带头走出办公室、走进基层、走进群众,摸清真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拿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坚决反对"拍脑袋"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