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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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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在于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的有效防治。"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关系到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防治工作,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一)组织机构设置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部)作为"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至少配备1名第一学历为通风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实验室,配齐配足实验设施设备和专职实验人员。

(二)责任体系建设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通风、瓦斯、防突、防尘、防灭火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明确"一通三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三)制度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矿井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析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做好会议记录。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一)通风系统优化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根据矿井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实际风量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需要,优化巷道布置和通风系统,明确开采顺序。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独立,严禁人为划分采区。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不得兼做运输等其他用途。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时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备用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运行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每年由矿长组织1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配风合格率应达到100%。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四)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确保工作面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稀释瓦斯。

(五)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风窗、密闭、挡风墙等,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确保构筑质量符合标准。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必须合理,严禁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布置在自燃煤层中的专用回风巷必须全断面喷浆。通风设施必须加强日常检修和维护,受矿压影响大的区域要加大巡检力度,杜绝密闭、风桥、挡风墙漏风,风门、调节设施变形漏气等现象。

(六)测风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主要通风机、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点)布置要齐全、合理,设置测风牌板。测风牌板要填写测风站(点)名称、断面、应配风量、实测风量、风速、测定时间及测定人等内容。测风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测风仪器的使用方法。

三、瓦斯综合治理

(一)瓦斯等级鉴定

矿井必须依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开拓新采区,应当在该水平、采区开始回采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统计矿井瓦斯抽采量、风排瓦斯量,分析矿井瓦斯涌出来源,为瓦斯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瓦斯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和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地点包括: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后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倡导"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井下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停产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超限后必须查明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建立瓦斯超限分析预警机制,及时分析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原因,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四)瓦斯抽采管理

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的原则。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和抽采管网,配备满足需要的抽采设备。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瓦斯抽采计划,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时,必须采取瓦斯预抽措施。实施瓦斯抽采的工作面必须做到预抽时间、预抽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回采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达到4个月以上。严禁采掘作业超出抽采达标煤量范围。

(五)瓦斯排放管理

矿井必须制定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必须成立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等组成的排放瓦斯领导小组。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明确排放方法、排放路线、控制风量、警戒范围、撤人范围、停电范围等。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风量,防止瓦斯超限。排放后的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认真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突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必须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建立防突培训制度,防突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综合防尘管理

(一)防尘供水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立防尘水池和供水管路。防尘供水管路应铺设至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和产尘点,水压、水量必须满足防尘需要。井下主要巷道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便于接水管使用。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供水管路和喷雾装置。

(二)煤尘爆炸性鉴定

矿井必须对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尘爆炸性鉴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应当重新进行鉴定。鉴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三)综合防尘措施

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包括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洒水、转载点喷雾、净化风流水幕等。采煤机、掘进机必须采用内、外喷雾措施。主要运输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刷浆。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四)隔爆设施管理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包括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隔爆设施必须采用水棚,水棚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等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隔爆设施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要完善。

(五)粉尘监测

矿井必须按规定开展粉尘监测工作,配备满足需要的粉尘检测仪器。井下采掘工作面、各产尘点必须按标准悬挂粉尘传感器,定期进行粉尘浓度测定。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防灭火管理

(一)防灭火专项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防灭火设计必须明确易自燃煤层的分布、自然发火期、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内容。新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防灭火专项设计和措施。

(二)火灾预防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包括均压通风、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永久封闭采空区。加强采空区和密闭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密闭内外温度、气体成分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井下动火管理

井下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必须满足规程规定的条件,配备消防器材,设专人监护。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监测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四)高分子材料管理

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档案。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喷涂堵漏风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五)消防设施配备

井下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砂箱、消防水管等。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等地点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一)安全监控系统配备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必须具备甲烷超限断电、馈电状态监测、风电瓦斯电闭锁等功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控中心必须设专人值班,实时监控井下各监测点数据变化。

(二)传感器安装与管理

矿井必须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重要巷道等地点安设甲烷、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压等传感器。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传感器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证灵敏可靠。

(三)监控数据管理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数据存储、查询、打印等功能,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监控系统显示和打印的各种信息必须准确、清晰。建立监控数据分析制度,及时分析瓦斯等数据异常变化,采取针对性措施。

七、仪器仪表管理

(一)仪器配备

矿井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通风、瓦斯、防尘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包括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光学瓦斯检定器、风表、温度计、气压计、粉尘采样器等。所有仪器仪表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仪器校验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检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调校1次。建立仪器校验台账,记录校验时间、校验人、校验结果等信息。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严禁使用。

(三)仪器使用管理

建立仪器领用、交回制度,仪器使用人必须爱护仪器,正确使用和保管。仪器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修,严禁使用故障仪器。

八、培训教育与应急管理

(一)人员培训

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专业人员培训,通风、瓦斯、防突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组织矿井通风、抽采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开展"一通三防"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标准。

(二)应急管理

制定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待命。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应急处置。

九、隐患排查与整改

(一)隐患排查

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矿领导必须定期带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部门必须每天进行现场检查。隐患排查必须覆盖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尘设施、防灭火措施、安全监控等各个方面。

(二)隐患整改

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一般隐患必须限期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十、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机制

建立"一通三防"目标考核制度,将"一通三防"工作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绩效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每月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

(二)奖惩措施

对"一通三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解释,通风科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监控系统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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