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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乡村振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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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乡村振兴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制定)

序言

为深入贯彻国家全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广泛讨论、民主协商,特制定本村规民约。本村规民约旨在凝聚全体村民共识,规范行为,弘扬美德,促进和谐,激发内生动力,共同描绘家乡振兴发展新画卷。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第一章聚力产业兴旺,夯实振兴根基

第一条严守耕地红线:全体村民应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挖塘、栽树(法律法规允许的农田防护林除外)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活动。确保本村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第二条规范土地流转:支持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流转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向村民委员会备案。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强迫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维护村民土地权益。

第三条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并积极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公司等)的合法经营与发展。村民享有对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村民应自觉维护集体资产安全,不得侵占、私分或破坏。

第四条发展特色产业:积极学习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主动适应市场需求。鼓励村民在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本村特色种植、生态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产业。支持返乡青年、致富带头人等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提升技能素质: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上级部门及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农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营管理培训等,努力提升自身就业创业能力和生产经营水平。鼓励"传帮带",共享致富经验与技术。

第六条诚信守法经营: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行为,共同维护本村产品信誉和市场秩序。

第二章守护生态宜居,共建绿色家园

第七条落实垃圾分类:严格执行本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规定。做到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单独存放、定期交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过期药品等)定点投放;厨余垃圾(湿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其他垃圾(干垃圾)入桶入箱。严禁随意倾倒、焚烧垃圾。

第八条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部干净整洁。爱护村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及环卫设施。禁止在公共场所、道路、河道、沟渠倾倒污水、粪污、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如农药包装、废弃农膜等)。禽畜提倡圈养,及时清理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保护水资源与水环境:节约用水,合理使用。禁止向河道、池塘、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规模养殖污水)。保护饮用水源地,不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性活动。积极参与河道清淤疏浚、小微水体治理等行动。

第十条规范农房建设:新建、翻建、改建农房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鼓励采用地方特色建筑元素和节能环保材料。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侵占公共通道、损害公共设施和邻里权益。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特色风貌。

第十一条推进厕所革命:积极响应并参与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确保新建或改造后的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加强改厕后续管护,建立有效的粪污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机制。

第十二条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减量增效技术。规范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按要求回收或交至指定点。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第三章弘扬乡风文明,涵养淳朴民风

第十三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体村民应自觉学习、认同并积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传承优良家风家训:注重家庭建设,培育和传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优良家风家训。定期开展"好家风好家训"分享、"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以好家风带动好村风。

第十五条孝老爱亲:子女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家庭。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倡导婚育新风:提倡婚事新办、简办,反对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治丧,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和各类邪教组织侵蚀。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远离赌博、吸毒等恶习。

第十八条维护公序良俗:讲文明、懂礼貌、守秩序。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行文明,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邻里之间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社区。

第十九条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如广场舞、地方戏曲、农民运动会、节日庆典、读书会等),支持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健身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护和传承本村优秀的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深化治理有效,激发内生动力

第二十条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应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范民主议事决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收益分配、公益事业建设、重要项目引进等),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强化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必须依法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村务、财务信息,特别是惠农政策落实、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公开形式要便于村民知晓(如村务公开栏、微信群、会议通报等)。

第二十三条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并参与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这些组织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据章程和本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化解矛盾、弘扬正气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善的精神,首先通过自行协商或请家族长辈、邻里中有威望者、村民小组长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严禁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五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参与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溺水、防安全生产事故等工作。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安全隐患,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持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响应并参与本村道路、水利、照明、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村民有义务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承担相应的劳务或费用。

第五章迈向生活富裕,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十七条勤劳致富,合法增收:弘扬勤劳致富光荣的传统美德。鼓励村民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新创业实现增收致富。反对好逸恶劳、"等靠要"思想。

第二十八条积极参与就业创业:关注并响应政府及村集体发布的就业招聘、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信息。积极拓展就业渠道,支持在家门口就业创业。村民之间在就业信息、创业经验上应互帮互助。

第二十九条互助共济,关爱弱势:发扬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鼓励村民通过志愿服务、捐款捐物、提供信息或技术支持等方式,关心帮助本村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重病患者、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困难群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第三十条提升健康素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常通风。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定期体检。学习健康知识,提高预防疾病能力。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视子女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营造尊师重教、重视知识学习的良好家庭和村社氛围。关心支持本村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建设数字乡村:积极学习使用智能手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农村电商、智慧农业、数字治理等实践。提升信息获取、网络应用能力,享受数字红利,防范网络诈骗。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规民约的日常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奖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全体村民均有权对遵守和执行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建立"文明积分"制度:推行村民文明积分管理制度。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乡风文明、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村民家庭或个人,给予加分奖励。积分可用于兑换生活用品、享受村集体服务优惠、优先评优评先等。

第三十五条设立"红黑榜":定期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平台公布"红榜"(表彰先进)和"黑榜"(曝光反面典型)名单。"红榜"宣传先进事迹,弘扬正能量;"黑榜"对违反村规民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警示曝光(曝光前应核实情况并允许当事人申辩)。

第三十六条批评教育:对初次违反村规民约情节较轻者,由村民委员会或相关村民自治组织(如道德评议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公开检讨:对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一定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责令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

第三十八条暂缓或限制享受集体福利:对严重违反村规民约、屡教不改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给予暂缓或限制其享受本村集体提供的部分福利(如当年集体分红、慰问品等,需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剥夺基本权益)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移交处理:对违反村规民约且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奖惩记录:建立村民遵守村规民约情况档案,将奖惩情况作为评选"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公婆"、"最美庭院"、"致富能手"等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与修订: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的修订,须由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修订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通过。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村规民约与本约不一致的,以本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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