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尽职合规免责实施办法
公司尽职合规免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及《〔...〕公司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建立在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框架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惩罚与宽容、严管与厚爱相统一的工作导向,贯彻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容纠并举、激励担当、鼓励创新的工作原则,旗帜鲜明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企业领导人员撑腰鼓劲,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失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专职外派董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前置条 件
第四条 尽职合规免责要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不是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有关授权,主动、完整、及时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明令禁止后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涉及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不涉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泄密、不稳定事件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尽职合规免责范畴:
(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四)属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文件所列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三章适用的具体情形
第六条 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
(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实践的;
(三)在推进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的;
(四)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受项目申报时间限制,部分前置条 件难以完成,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采取一定措施来完善审批资料或简化审批程序的。
第七条 落实投资决策方面:
(一)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努力避免但仍出现法律诉讼,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在推动投融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因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尽职合规开展原创技术研究、新兴领域技术投资、原创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造成失误和损失。
第八条 推动改革创新方面: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二)在依纪依法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变化、不可预期、难以预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判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二)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三)在全方位推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与经营发展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果或出现失误的;
(四)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条 应急及疑难问题处置方面: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危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补齐手续、主动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二)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立足维护稳定和物流集团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
(三)在处理历史性遗留问题时,能坚持情理并重,妥善化解,因客观条 件发生变化,无法合理解决,虽已尽职尽责,仍然造成失误、偏差或一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队伍建设方面
(一)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偏差或未实现预期目标效果的,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可纳入尽职合规免责范围。
第四章判断标准及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
(一)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十四章尽职合规免责工作按照"谁负责追责、谁开展免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认定和实施主体是物流集团党委、所属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务、巡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出现上述适用尽职合规免责情形的,具体的组织实施按照《公司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启动免责程序。
第五章适用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尽职合规免责的适用要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客观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取向、决策过程、工作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做到应容则容、当免则免。
第十八条 经研究予以免责的人员,可在三个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评先选优等事项的党风廉政审查中,不受影响;
(二)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兑现中减轻或免予扣罚;
(三)在其他考核中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尽职合规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六章澄清保护及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妥善处理信访举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免责情形干部的信访举报,要从支持和保护的角度去把握,集体研判、认真甄别、妥善处理、及时反馈,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中伤党员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举报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组织及人员在组织实施免责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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